更新时间:2018-11-05 22:39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视频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我省公安机关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10类群体落户细则如下:
1、建制镇和小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中等城市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昆明市主城区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
证件: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