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48作者:王新老师
事项名称:人事档案接收
办理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事代理科
办理地址:劳动大厦一楼4号窗口
联系电话:0454-8225015
接收档案的对象: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存档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存档: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派遣至佳木斯人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人社局毕业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介绍信;
2、单位存档:办事人员或存档人员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
接收档案程序:
1、办理调档手续。存档人员预缴档案保管费用,存档部门审核后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
① 可以直接调取档案的,直接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
② 需要先调取档案审核才能决定是否调档的,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商调函调档,同意后再调取档案;
③跨地区调转档案的,由转出地县以上(含县)组织、人社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调转。
2、审核档案材料。
① 原存档单位转来的档案,必须在档案袋封口处密封盖章;
② 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必须有原存档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个别无法补齐材料的,应由存档本人签字注明。
3、档案检查合格后,由存档人填写档案登记明细表,签订委托保管档案合同,未缴纳存档费的办理交费手续。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