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0:34作者:三水老师
(1)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依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的时间可自行安排。
(2)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