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5:22作者:王华老师
为切实做好贫困退出工作,提高贫困退出验收评估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对贫困退出评估检查的要求,结合相关政策调整,现就贫困县脱贫指标、评价标准具体解释明确如下:
(一) 贫困发生率(约東性指标)
评价标准:低于2%。
指标解释:通过贫困人口占比,反映本县脱贫工作成效的指标。此项指标的考核评估包括建档立卡系统内数据标注情况,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贫困发生率、脱贫人口错退率和贫困人口漏评率均低于2%,且群众认可度高于90%为达标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数÷全县乡村户籍人口数)×100%。(按照国家要求,贫困县贫困发生率统一采用公安部提供的底分县农业户籍人口数据作为计算基数)脱贫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x100%。错退人口,指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脱贫人口错退率高于2%的,不得退出群众认可度=调查户中认可户数÷调查户总数x100%。群众认可,指调查户对脱贫攻坚政策、帮扶措施及成效、脱贫退出等认可、认账。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不得退出贫困人口漏评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查村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数x100%.漏评人口,指符合贫困识别标准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漏评率超过2%的,不得退出。
(二)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约束性指标)
评价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指标解释: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达标。
(三) 贫困村退出(约束性指标)
评价标准:达到90%以上。
指标解释:全县90%以上的贫困村退出为达标。
(四) 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
1、评价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约束性指标)。
指标解释: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或省制定的年度扶贫标准)为达标。
2、评价标准: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原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指导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