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1 23:22作者:王华老师
【材料一】
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是造成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而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行为、道路电子监控鞭长莫及的时间和路段。无数血的教训警醒我们,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法规链接:
1.安装动态监控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5号)第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配置专职监控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3.建立动态监控台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