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09:20作者:王华老师
2015-06-161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尊重学生志向、爱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因材施教,激发学生潜力,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宏观调控转专业人数,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人数。
第三条转专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进行。
(二)自愿申请原则。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
(三)稳定性原则。学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专业就读;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四)科类相同原则。转专业原则上限在高考招生相同大类、批次中实施。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式获得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就读满一学期的一年级学生;
(二)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1.5(或65分);
(三)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确有一定志向、特长,且具备专业潜质;
(四)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标准。
第五条有下情形之一的,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因疾病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经三甲医院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达不到相应专业资质认证要求的;
(二)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其它经学校认定应当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