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21:49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版的几点心得体会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点体会
学习宣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市委在3月初对全市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并组建了学习宣传《条例》宣讲团,以期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热潮。按照市委理论宣讲团的安排,下面,我把自己最近一段学习《党内监督条例》的几点收获体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以简要的汇报、交流。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侧重谈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换句话说,为什么党中心要制定颁布《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个问题:《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新亮点;
第三个问题:《条例》为什么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确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第四个问题: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党内监督条例》。
下面,先讲第一个问题。
一、为什么党中心要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就可以找到答案。《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提出:“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大家注重,总共8句话,非常概括,非常简约,高度凝炼地指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应当说,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本身并没有权力。但同一般政治组织不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就意味着把握政权,就意味着手中有了权力。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及我党建党83年来的曲折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能自我警醒的政党,终将丧失生气。因此,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心领导集体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度,作出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的重大决策。可以说,这是《党内监督条例》出台的最大背景。
换个角度看,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急切呼唤着《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据了解,这几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查办其他案件牵带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软弱乏力”。虽然这是2000年讲的,但也确实反映了我们无论是在制度建设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还存在一些困扰党内监督发展的因素,反映了党内制定一部监督条例的紧迫性。近年来,我们党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先后查处了胡长清、成克杰、慕绥新、马向东等一些腐败分子,振奋了党心、民心。这几年,从上到下反腐败的力度大得很,这一点大家可能都有很深的感受。那么,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能查办多少案件?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吴官正同志通报了一组数字:2002年12月——2003年11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7264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458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6043人,厅(局)级干部411人,省(部)级干部21人。据统计,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共869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412人。这中间,省(部)级干部有:
王怀忠(安徽省原副省长)
刘方仁(贵州省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
刘长贵(贵州省原副省长)
王钟麓(浙江省原副省长)
刘克田(辽宁省原省长)
高严(原国家电力公司党组书记兼总经理)
今年开春中心还直接查办了一些高级领导干部重大案件。
分析这些“落马”高官腐败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自己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因为监督不到位,民主不健全,平时很少有人对他们提醒、劝告和警示。大家可能对李真腐败案都比较熟悉,李真原为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后升为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再后,升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他在任秘书时,以“河北第一秘书”自居,同级领导他根本不放在眼里,就是级别高点的领导,他也“狐假虎威”地说训就训。他同一些市里和厅局领导干部谈话后常说:“我这回跟你谈了半个小时,可是高看你了。”俨然自己就是“二书记”。李真调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后,更加飞扬拔扈。“财务一支笔,用人一言堂,大权一把抓”。这期间,光插手9项工程,就受贿上千万元。他在当权的日子里,很少考虑党纪和国法。中纪委对他审查期间,他头耷拉下来,痛哭流涕地对办案人员讲,“党纪和法律,离我太远。我给领导做‘大秘’时,虽说有人管我,但没人能监督我。我任局长后,由于这是个垂直系统,总部在北京,离我太远,要管我很难,而地方包括本单位就更没人能管得了我,有时作一下批评、自我批评敷衍一下,就算是对自己的监督。时间一长,脑子里哪还有党纪和法律”。正是在这种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李真一步一步走向毁灭。在判刑前,李真接受过一次记者采访,他忏悔说:“一个人有权之后,最怕的就是失去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就能时时矫正自己的脚步,也就保证了自己党性的纯洁,过去我在河北国税系统插手了9个工程,从中捞了不少好处,要是当时有人对我监督的话,我肯定会收敛的”。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腐败分子李真的这番悔过自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党内监督的苍白。还有慕绥新、马向东、王怀忠等等只所以腐败,走向毁灭,剖析原因同样如此。这些腐败分子严重违纪违法,主要是他们本人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私欲恶性膨胀、滥用手中权力的结果,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当然,假如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措施到位,是可以防止和减少一些人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的。所以说,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需求,都呼唤着党内监督的制度化、经常化,呼唤着一部全面、系统的党内监督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后,在全党引起强烈反响和轰动。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中、在一些党建专家学者中,甚至在普通党员群众中都有各种很高的评价。我注重统计了一下,主要的概括有这么几种:第一种评价说:《党内监督条例》实质上是我党的一部《反腐败条例》;第二种评价说:《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乃至共产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第三种评价说:“《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党企盼已久的一件喜事;第四种评价说:《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的一座里程碑;第五种评价说:《党内监督条例》在国际共运史上也是一个创举等等。我个人以为,这些评价都恰如其分,从不同的角度表述了《条例》的重大意义。
第二个大问题谈谈《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新亮点。
《党内监督条例》是规范党内监督活动的基本法规,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党内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第四章规定了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能不能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气,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深入学习领会,我们会发现《条例》闪烁着8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亮点之一: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亮点之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反复证实,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我们比较一下会发现,《条例》总共47条,监督制度这部分就占了28条。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亮点之三:中心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心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心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心政治局委托,向中心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心政治局向中心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心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心委员会对中心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心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非凡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心富有胆识和聪明的重大决策。
“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亮点之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亮点之六: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家注重,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提出6种监督主体,并把6种监督主体的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
原苏联的解体,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等等,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注重了这一问题,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大家知道,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开会期间行使监督权利。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条例不仅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亮点之七: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非凡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亮点之八: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保护举报人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这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要负责到底,就像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三、《条例》为什么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他还说,越是名人,越是大人物,越要加强监督,因为这些人名气大,地位高,影响也大。这些人出了问题,查处后对社会的教育、震慑影响也大。江泽民同志一直强调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他还曾告诫全党:“一个领导干部假如腐败变质,就可能影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风气,就可能使更大范围的群众对我们党有意见。这方面的教训已经不少,我们应当警钟长鸣”。从这些重要论述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中心为什么明确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
从广义上讲,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他们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都应当纳入监督内容。但这种无所不包、面面俱到的思路,显然只是一种理想化模式,不可能用一部法规全部解决,即使作出规定,也不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好的效果。我们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党组织、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都有党组织和党员。党的队伍、数量如此庞大,分布如此广泛,决定党内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方法论观点,我们认为,在党内监督中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监督,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非凡是主要负责人,又都把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保证这些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近年来纪检机关查办的一批案件证实了必须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非凡是各级“一把手”的监督。翻开沈阳“慕马”腐败大案的名册,大家就会发现,涉及人员中有17人是党政部门“一把手”,而且都来自“要害”部门,这些“一把手”腐败都是大权在握,规避监督。规章制度对于他们形同虚设,往往是“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因此,《条例》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非凡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规定下来,应当说,抓住了监督的本质,抓住了监督的核心和重点。
进一步系统、深入地分析,我想,之所以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确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概括起来讲有以下五条原因:
一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掌着重要权力,党内监督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为重点,体现了监督的本质;
二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地位高、影响大,党内监督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有利于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三是党内监督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有利于解决自下而上监督难的主要矛盾。
四是要有效预防和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
五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所处的非凡位置和所具有的非凡影响力,要求把他们作为党内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应该说,在思想境界、党性修养、作风纪律和监督意识各个方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相对于班子其他成员应该更高、更强一些,他们犯错误的机率应该更低一些,但很多事实又一再说明,“一把手”一旦失去监督制约,犯错误的可能性同样不小。而且一旦犯错误,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就会更大,从党的法规上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既有利于加强对“一把手”的他律,也有利于促进“一把手”加强自律。“一把手”的问题解决好了,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就好解决了;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层面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最后一个问题,简单谈谈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党内监督条例》?
我想引用中心领导同志的几段重要的论述来说明这个问题。
吴官正同志最近在安徽省视察时语重心长地讲了一段话,他说:“我们要熟悉到,好的干部假如没有经常化的监督,也可能变坏。加强监督不是跟谁过不去,也不是对谁不信任,而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我们的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我觉得这段话非常实在,非常诚恳,对于帮助我们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很有启发。
总书记胡锦涛指出:“再好的法规制度,假如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不力。我们一定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对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努力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胡锦涛同志的这些重要指示,也值得我们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深思。
最后,我想引用吴官正同志在中心有关部门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座谈会上的一段讲话来结束我们今天学习交流。吴官正同志说:“《条例》颁布后,一些同志担心这个条例能不能落到实处。这一点确实非常重要。贯彻实施《条例》要害在抓好落实。各级党委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条例》,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所在地区、所在单位开展党内监督的领导责任,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促使党员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
《条例》颁布后,按照市委有关领导“领导干部带头学,组检干部深入学”的要求,自己结合《条例》原文以及有关辅导教材和研究读物进行了认真的学习,但由于《条例》本身是个新的东西,加之自己理论素养、熟悉水平有限,学习不够深入透彻,对一些问题的熟悉可能蜻蜒点水,谈不透,甚至可能出现观点上的错误。以上汇报,有不妥的地方,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